讀書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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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確認告知同意書有效性三步驟(二)看清楚
 
案例
 
一名罹患心臟疾病的92歲老翁,自費120萬元到甲醫院接受A醫師執行心臟瓣膜置換手術,不料引發心律不整及休克,雖經A醫師緊急更換手術方式搶救,仍宣告不治。老翁家屬控訴,之前老翁曾因心臟疾病就醫,A醫師明知老翁已高齡92歲,竟仍鼓吹他進行心臟瓣膜置換手術,卻未進行審慎的手術評估,也未告知如果瓣膜無法定位,需改進行傳統胸前手術,僅稱是以微創手術及半身麻醉進行,手術風險極低,成功率達95%~98%。於是家屬怒告A醫師業務過失致死罪。
 
分析與討論
 
當醫師簽完同意書,也經過「停不急」之後,那麼下一步就是要「看清楚」。問題是要看清楚什麼?
 
要看的分別是同意書與病歷,看這兩份文書作業的重點有無漏掉,該記載的有無漏寫,千萬不要在「停不急」之後,就又急著做處置。
 
同意書要看那裡?
 
簽署同意書的基本原則,在衛福部目前還未大幅修正「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」之前,原則上仍是需依照衛福部於民國93年公告之「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」(以下簡稱該原則)來操作,因此在「看清楚」中的同意書部分,到底是要看同意書的哪裡呢?
 
(1)看相關人是否都有簽名
 
醫師端的部分,手術負責醫師、麻醉醫師應於相關同意書上簽名,並記載告知日期及時間。
 
如果醫師未簽名(但病人有簽),依衛福部函釋,如果醫師有依《醫療法》第63條第1項之規定,向病人或其親屬說明並得其同意(當然醫師必須自舉證有告知,病歷記載還是最有效的方式),仍屬合法,也就是這份同意書仍有效。
 
病人端的部分,原則上應由病人親自簽名(特別是留存醫院方那聯)。病人為未成年人或因故無法為同意之表示時,由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簽名,但親屬或關係人應為成年人。病人不識字、亦無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可簽手術同意書時,得以按指印代替簽名,惟應有二名見證人。
 
病人若病情危急,而病人之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不在場,亦無法取得病人本身之同意,須立即實施手術,否則將危及病人生命安全時,為搶救病人性命,依《醫療法》規定,得先為病人進行必要之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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