讀書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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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看重點有無註記
 
依醫師的經驗,只要認為對於這次接受手術的病人,有特別可能需注意和提醒的地方,請將告知同意書上的重點以螢光筆或其他鮮豔顏色註記,並請病人於該處簽名。
 
(3)看同意書是否一式兩份
 
醫療機構查核同意書簽具完整後,一份由醫療機構連同病歷保存,一份交由病人收執,千萬不要只填一份,不管給誰保存都會有問題,也盡量不要用電子檔簽名,基本上同意書對於法院而言,紙本可信度高,而且爭議比較少。
 
(4)看有無可能變更手術術式
 
雖然該原則及新版手術同意書都有提到,手術進行時,如發現建議手術項目或範圍有所變更,當病人之意識於清醒狀態下,仍應予告知,並獲得同意;如病人意識不清醒或無法表達其意思者,則應由病人之法定或指定代理人、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代為同意。但當下真的找不到人時,手術負責醫師為謀求病人之最大利益,得依其專業判斷為病人決定之,惟不得違反病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。
 
但是該原則並無禁止於手術前事先告知得其同意,本案便是病人認為醫師無事先告知可能轉變手術方式,但因張姓醫師術前有告知若手術當中產生無法固定人工瓣膜情形,必須轉為傳統手術挽救生命等風險,且這些在手術同意書上都有記載,另外他還花了一個小時,利用投影片向老翁及其家屬解釋整個手術療程,最後由家屬簽立同意書才進行手術,因此檢察官認為術前醫師已善盡告知手術風險的義務,所以將醫師不起訴。
 
看病歷註記
 
很多醫師當有簽同意書後,通常便不會在病歷上註記相關事情。其實為了保險起見,萬一手術同意書有瑕疵無法充分證明自己時,此時病歷上的記載便相對重要了。因此還是請每位醫師養成習慣,不管該項處置有無同意書(特別是無同意書之處置或告知),病歷一定要記載相關內容,以保安全。舉例來說,「……且依醫師於98年3月26日同年6月9日之門診病歷所載,均有詳述未進行放射及化學治療之原因,自難單憑病人之指訴,即認醫師全然未踐行應有之告知說明義務……」,由此可知,要不是病歷有記載其告知項目的話,真要舉證自己有告知時,真的還蠻難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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