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典翻譯文學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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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總督府的立場來看,如何一面維持與歐美列強的合作關係,同時收回列強在臺灣的權益,是重要的懸案事項。在經濟界,如同矢內原很早就指出的,三井物產、三井合名會社、大阪商船等在總督府的大力保護下,資本進入臺灣;日俄戰爭前後成功驅逐寶順洋行、三美路洋行、得忌利士汽船公司(Douglas Steamship)等外國資本。日俄戰爭勝利後,日本對歐美列強的發言權也提高,才正式開始整理權益,《私立學校規則》制定也是其中一環。但是,歐美資本在臺灣如果不賺錢就撤回分公司即可,而宣教師的教育事業則開始變成與當地人共同合作的事業,因此兩者有不同發展。
 
1906年6月,巴克禮為了對應新《私立學校規則》,向當局提出認可申請文件。從此申請書的附件資料,可以看到當時學校的狀況。
 
神學校以「臺南長老教會福音書院」這個名稱提出申請。教員有巴克禮、高金聲、森武敏三人,學校的目的是「專門養成基督教傳道師」。神學校畢業後,要擔任傳道師服務,屬於職業教育機關,因此不收學費,並發給宿舍費及餐費。
 
中學校則以「臺南長老教會高等學校」的名稱提出申請。其後就任校長的萬榮華回憶,在英國,比初等教育高的學校,一般稱為high school,因此翻譯成「高等學校」。宣教師會議的紀錄中,也經常混用middle school和high school,可知其使用「高等學校」一詞並不奇怪。這個名稱雖然一度被認可,但臺灣於1907年設立以在臺內地人為對象的中學校之後,總督府開始設計可以和日本內地學校體系整合、往上經高等學校,至帝國大學的路徑,因此又恢復中學校的名稱。這個時期,日本語或漢文的名稱表記很曖昧,「長老教中學校」或「長老教會中學校」混用之外,有時加上「臺南」,有時不加。此外,教會相關資料中,經常使用「新樓中學」一詞。這是由於行政統制沒有強到一定要統一學校名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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