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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經濟效益的角度來看,這有點令人疑惑,甚至不合理。理論上,現金應該一定會比有形的公共財來得好才對,理由就跟我們在討論送禮時所觀察到的現象一樣。現金是可以到處流通的萬用禮物卡,如果給居民現金作為補償,他們隨時都可以決定將這筆意外之財集合起來,支付興建公園、圖書館或遊樂場的費用,所以這是可以將它們的效益發揮到最高的方式;再不然,他們也可以選擇把錢花在私人的消費上。
但是,這個邏輯遺漏了公民犧牲的意義。由於公共財肯定了決定地點所帶來的公民責任及共同承擔的犧牲,所以公共財會比給私人的現金更適合作為公共傷害及不便的補償。對接受新機場跑道或掩埋場的居民提供現金補償,可能會被視為是默許這個社區自貶身價的賄賂。至於一座新的圖書館、遊樂場或學校,是使用同樣金額的錢,藉著強化社區及推崇其公益精神,來酬謝社區居民所做的公民犧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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